可转换债券研究 - 小众知识

可转换债券研究

2014-12-01 08:06:17 苏内容
  标签: 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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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对投资者来说基本就是“有保证本金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提供了多一个投资品种的选择,也多了一条规避风险的渠道。

 

可转换债券可以成为投资者的“避风港”,对投资者而言可转债的最大优点是可选择性:即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领取利息收入;可以在二级市场卖出债券,获取价差;也可以转换成股票。如果股票价格下跌,投资者可以选择到期还本付息,以规避股票下跌导致的损失,当股市上涨时投资者又可以选择转股获得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风险包括。

1、股票波动风险。当股价高于转换价格时,可转换债券价格随股价的上涨而上涨,另一方面也会随股价的下跌而下跌,可转换债券的持有者要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

2、利息损失风险。当股价下跌到转换价格以下时,可转换债券持有者被迫转为债券投资者,因为转股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因为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同等级的普通债券利率,所以会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损失。

3、提前赎回的风险:许多可转换债券都规定发行者可以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以某一价格赎回债券。提前赎回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由于赎回条款的存在转债投资者向上赢利的空间就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了,当股票价格达到预先设定的赎回价格 (往往是一段时间内),由于公司有权利以设定的赎回价格赎回可转换债券,这就意味着可转换债券投资者的最大收益空间就是此时的转股价值或者是赎回价格,而不能随着股票价格的不断上涨而获得无限的收益。

4、强制转换的风险。债券存续期内的有条件强制转换,同提前赎回一样,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只不过此时收益率一般会高于提前赎回的收益率。而到期的无条件强制转换,将使投资者无权收回本金,只能承担股票下跌的无限风险。

5、发行人破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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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的可转债正在发行之时,可以做为一个案例就关键要素分析一下:

中国银行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0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2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0.5%,第二年0.8%,第三年1.1%,第四年1.4%,第五年1.7%,第六年2.0%.

    (3)债券到期偿还:公司于本次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0年6月2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发行人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发行人股票的可转债,发行人不再向其支付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初始转股价格:4.02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公司A股股票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高者)根据中国银行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按照每股0.14元人民币(税前)分配现金股息,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于2010年6月3日后相应调整为3.88元/股.上市首日,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3.88元/股.

    (6)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0年12月2日至2016年6月2日止).

    (7)信用评级:AAA.

    (8)资信评估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其实任何地方都没有面粉午餐,如果作为纯债劵这样的收益率是没有投资价值的,如果期间不能转股获利或高抛获利那么持有到期被赎回将遭遇利息损失的风险,另本次发行没有担保方破产风险依然存在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发行人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发行人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对可转债投资者而言这是避免股价波动伤害的另一重保护,对可转债投资人是非常有利的,虽然程序比较复杂也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但可转债投资人不必为此额外负担代价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06%(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发行人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发行人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发行人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A股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A股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为满足可转债纳入附属资本的要求,上述有条件赎回权利的行使应以取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条件.

由于赎回条款的存在转债投资者向上赢利的空间就被限定在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这就意味着可转换债券投资者的最大收益空间就是此时的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而不能随着股票价格的不断上涨而获得更大的收益,投资人必须做出转股或抛售的决定,这让投资人面临再投资的风险,我个人认为这是投资可转债最大的风险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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